股东的查阅权是可以委托他人行使的。股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查阅权。
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A 公司股东甲因自身事务繁忙,委托专业人士乙代为行使查阅权。A 公司以委托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委托符合法律规定,判决 A 公司应配合乙行使查阅权。
B 公司股东丙委托其亲属丁行使查阅权,B 公司拒绝。丙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丙的委托合法,B 公司应满足其查阅请求。
在上述案例中,股东依法享有查阅权,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不能随意拒绝股东的合法委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当遇到此类纠纷时,股东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同时,公司也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保障股东查阅权的正当行使,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