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一:A 公司与 B 厂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承揽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以加工行为地即 B 厂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B 厂所在地法院。
案例二:C 企业委托 D 工作室加工一批产品,合同约定履行地为 C 企业所在地。后发生纠纷,C 企业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履行地约定。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准确确定管辖法院至关重要。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若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则应以加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这有利于明确司法管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应当对履行地等关键条款予以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管辖争议,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合理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