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如下: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单位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在此期间,李某的治疗并未停止,相关医疗费用也依法得到了支付。
张某因工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顺利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在实践中,对于工伤赔偿,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如上述案例中,李某的权益在行政复议期间依然得到了保障,这体现了法律对工伤职工治疗的重视。而张某的情况则说明,只要符合条件,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合理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企业和劳动者都应熟悉这些规定,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赔偿的公正和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