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进行书面约定。并且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李先生在二婚之前拥有一套房产,二婚期间他并未与现任妻子就该房产进行书面约定。后来两人感情不和离婚,李先生的前妻主张分割该房产,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仍归李先生所有,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张女士二婚时带去了自己婚前的一笔存款,在婚姻存续期间这笔存款一直存在她的个人账户中,且未与丈夫有过关于这笔存款的书面约定。离婚时其丈夫要求分割该笔存款,未得到法院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二婚婚前财产的归属是明确有法可依的。法律对于婚前财产的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婚姻关系变化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明确知晓自身婚前财产的范围,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如财产的购置凭证等。同时,若希望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或使用进行特殊约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约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