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产纠纷
在出租人与多名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终承租人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举例说法】王某将其房屋先后出租给李某、张某和赵某,三人都主张履行合同。李某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张某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赵某的合同成立最早。最终法院确定李某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确定最终承租人的顺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定。像上述案例中,李某合法占有房屋,符合首要条件,所以被确定为承租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各方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