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不是善意取得,两者不是同一种制度。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 5 年。在租赁期间,李某将房屋卖给了王某。王某在购买房屋后要求张某立即搬离,但张某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拒绝搬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有权继续居住直至租赁期满。
陈某有一处房产,其朋友赵某未经陈某同意私自将该房产卖给了不知情的孙某,且孙某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陈某得知后主张房产所有权,但法院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判定孙某取得房产所有权。
在第一个案例中,王某虽然成为了房屋的新所有权人,但由于存在在先的租赁关系,其不能随意要求承租人搬离,这充分体现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在第二个案例中,孙某在不知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取得了房产所有权,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的体现。买卖不破租赁和善意取得分别在不同的场景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在何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都应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