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会导致无法实现探视权:
1、探望次数过于频繁,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探望时间安排得太晚,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休息。
3、探望地点安排在不适宜青少年久留的场所。
4、探望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举止。
5、探望权人本人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恶习且当着孩子的面进行,如赌博、进行淫秽活动等,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恶劣的影响。
6、在探望过程中恶意造谣中伤另一方,导致子女与另一方相处时不愉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张某在探望孩子时,经常带孩子去一些人员复杂的娱乐场所,且在这些场所内有一些不适当的行为举止,对孩子产生了不良影响。孩子的抚养方得知后,向法院申请中止张某的探望权,法院经审查后予以支持。
案例二:李某探望孩子时,总是故意在孩子面前诋毁孩子的母亲,导致孩子与母亲关系紧张。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限制李某的探望,法院综合考量后作出了相应判决。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探望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探望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和身心健康。如果探望行为对孩子产生了负面的影响,那么法律必然会进行干预和调整。同时,抚养方也应当积极配合探望权的行使,不能无故阻挠,但如果发现探望方存在不当行为,也应当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孩子的权益。总之,一切都应当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各方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