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来进行确认。
公司股东取得完整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出资,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甲向某公司实际出资,但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后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其他股东否认甲的股东身份。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虽未进行工商登记,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且公司其他事务中也认可其股东身份,故确认甲具有股东资格。
案例二:乙声称自己是某公司股东,仅以与公司的私下协议为依据,而无实际出资及相关记载证明。在涉及公司权益分配时,其他股东对其股东身份提出质疑。最终法院认定乙不具备股东资格。
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不能单纯依赖工商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如案例一所示,即便没有工商登记,若能证实实际出资以及在公司运营中以股东身份行事,股东资格应得到认可。而案例二则提醒我们,仅有口头或私下协议而无实质出资和相应证明,是难以认定股东资格的。实际出资是股东身份的重要基础,同时其他形式的表现和认可也是关键因素。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判断,以确保股东权益的准确认定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