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起诉次债务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甲对乙享有到期债权,但乙一直怠于向丙主张其债权。甲为维护自身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甲的代位权成立,判决丙向甲履行相应债务。
某公司作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影响到自身债权的实现。该公司遂依据法律规定起诉次债务人,最终成功获得了相应的债权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就如同上述案例,通过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代位权的行使合法有效。比如,要注意该权利是否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等细节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另外,对于次债务人而言,当面临债权人的代位诉讼时,应积极应对,主张自身的合法抗辩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的裁决,平衡各方利益。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利,确保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