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权转让的类型有: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假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高价受让财产;夫或妻一方虚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损害夫妻的共同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一: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较高的房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了丙,乙得知后主张该转让无效。
案例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 A 私自将夫妻共有的大量财产以虚假交易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严重损害了妻子的权益。
在案例一中,甲这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显然是为了躲避债务履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合法权益,这种虚假债权转让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乙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案例二中,夫或妻一方无权擅自虚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关系中对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和诚信原则,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并要求返还相应财产。在面对虚假债权转让时,当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法律会对这类不法行为进行有力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