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在婚姻登记地,双方协议离婚的,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都可以。
诉讼离婚的,只能到被告住所地,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实际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但是被告不在国内或者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 A 地进行了婚姻登记,后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他们回到 A 地的民政局顺利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又如,张先生和刘女士长期在 B 地生活,张先生户籍在 C 地,刘女士户籍在 D 地,两人诉讼离婚时,张先生作为被告,因在 B 地居住满一年,刘女士就在 B 地提起了诉讼。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离婚登记地的规定,在实践中是需要严格遵循的。协议离婚按照户籍所在地办理较为明确,而诉讼离婚则需根据被告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当事人在面临离婚时,应准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以便正确选择离婚登记地或管辖法院,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