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没有固定期限,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终止与王某的用工关系,王某认为自己应获得经济补偿,但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未给予补偿。
李某在一家企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工作过程中企业突然通知李某终止用工,李某对此表示不解,后经了解才明白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就是双方都有随时终止用工的权利,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就应当明确知晓这一特殊用工形式的相关规定和权益。对于企业而言,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来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自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当然,如果在终止用工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情况,劳动者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