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一般是婚前取得的,会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某与李某结婚,王某给予李某高额彩礼。后两人感情不和离婚,王某要求分割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婚前给予李某,应属于李某个人财产,遂驳回王某诉求。
赵某与孙某结婚,婚后赵某以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彩礼为共同财产,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彩礼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不支持赵某主张。
在判断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需明确彩礼的取得时间及具体用途等因素。如彩礼是婚前取得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一般应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但如果彩礼在婚后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形,可能在具体分割时会有不同考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公正裁决。同时,夫妻双方在处理彩礼问题时,也应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