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的合同能备案。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其签订的合同是可以去备案的;如果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不能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备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A 公司的分公司与 B 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A 公司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由试图否认合同效力。但法院经审查认定,分公司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有营业执照,所签合同有效且可以备案,最终判决 A 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且能够备案这一法律规定。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并依法备案,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而总公司不能仅以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就随意否认合同效力,需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提醒企业在设立分公司及开展业务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C 公司的某一分支机构未取得独立营业执照,与 D 单位签订了合同,后双方就合同备案问题产生纠纷。C 公司主张合同可以备案,而 D 单位认为该分支机构无营业执照不能备案。最终法院认定,该分支机构因未取得营业执照,无权签订合同,自然也不存在备案问题。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没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签订合同,也就谈不上合同备案。企业在与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时,务必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同时,对于分支机构自身而言,也应在取得合法资质后再进行相关经济活动,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