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书面约定财产归子女的协议是没有效的。在实际生活中,即使作了这些约定,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这等于父母未履行协议。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办理登记,所谓的赠与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但之后李某反悔,不愿将财产交付给子女。子女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有书面约定,但因未实际交付财产,该赠与未生效,判决驳回子女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婚内约定财产归子女协议的复杂性。尽管父母有书面约定,但法律更注重实际的财产转移行为。未进行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就不能简单认定协议必然有效。这也提醒当事人,在作出此类约定时,要充分考虑到后续的履行问题,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告诫子女,不能单纯依赖这样的协议来主张财产权利,而应关注实际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王某和赵某夫妻二人在婚内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赵某去世,王某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子女诉至法院,王某以协议未生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经审查,认定赵某的份额应按协议履行,王某应配合办理相应份额的过户手续,而对于王某自己的份额,因其反悔,协议未生效。
此案例很具有代表性,它展现了在面对这种协议时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对于已经去世一方的财产处置,应按照协议约定来执行,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而对于在世一方反悔的情况,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认可,因为未实际履行的赠与可以撤销。这提示我们,在涉及此类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变故和后果,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同时,也提醒子女,要及时关注协议的履行情况,一旦出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