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
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例一:张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但其子女却对其不管不顾。张某无奈之下将子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包括支付赡养费、定期探望等。
案例二:李某的子女以李某年轻时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法院认定子女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赡养义务,责令子女履行赡养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免除。无论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是否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子女都不能以此作为不赡养父母的借口。在法律面前,赡养义务必须得到切实履行。当父母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子女也应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主动地照顾好父母,让他们安享晚年。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