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超生被单位开除不合法。员工超生,相关执法单位可以对其施行行政处罚,但劳动权是写入宪法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能将劳动权和计生问题进行捆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其再婚超生后,公司以超生为由将其开除。李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开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超生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决公司恢复李某的工作岗位。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员工超生虽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但单位不能以此为借口随意剥夺员工的劳动权利。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单位在处理与员工的关系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