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张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未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张某因此在后续求职中遇到阻碍,同时社保也出现断缴情况。
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以李某未办理完工作交接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而李某则认为单位在某些流程上存在问题导致交接困难。
在第一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明显违反了其附随义务,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并赔偿损失。在第二个案例中,双方对于工作交接和经济补偿的支付存在争议,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如果单位确实存在不合理的阻碍交接的情况,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劳动者故意拖延交接,单位也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总之,双方都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