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免除债务权、债权转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A 公司对 B 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 B 公司一直怠于向其债务人 C 公司主张债权,导致 A 公司的债权迟迟无法实现。A 公司遂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B 公司对 C 公司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 公司作为债权人,在 B 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到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依法行使了代位权。这很好地维护了 A 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债权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债权人应当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这些权利,保障自身利益。
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到期未还,且乙还放弃了对丙的一笔到期债务的追偿。甲得知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免除债务权。
在此案例中,乙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甲的利益,甲通过行使相关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债权是合理合法的。这提醒我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各方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彼此的权利,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