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案例一:某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辞退员工张某。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公司的行为违法,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二:某企业依据末位淘汰制将员工李某辞退,李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经审查,判定企业此举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责令企业纠正错误行为并对李某进行补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员工处于考核末位就将其辞退,这违背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员工在遇到这种不合理辞退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企业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