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寻衅滋事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次寻衅滋事情节较轻的,并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可以是情况减轻处罚。初犯一般尚未形成犯罪的习癖,主观恶性不深,可以改造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一:张某在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随意殴打对方,导致对方受伤。经调查,这是张某第一次寻衅滋事,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李某在公共场所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随后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核实,李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法院鉴于其初犯情节和悔罪态度,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对于第一次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考量。对于初犯者,法院会着重审查其犯罪情节是否较轻、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如案例一中的张某,虽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但鉴于其第一次犯罪且有良好的态度,获得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而案例二中的李某,因其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造成严重混乱,即使是初犯,也依法受到了相应惩处。这提醒我们,法律对于寻衅滋事行为是严格禁止的,无论是否初犯,都必须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同时,也告诫人们要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