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是优先于职工债权的。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的原因如下:
1、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
2、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今后应更多地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实现的话,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A 公司破产清算,其名下有一处已设定抵押担保的房产。在破产程序中,职工们主张自己的债权应优先受偿,但法院最终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担保债权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职工债权则在其后按顺序受偿。
B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部分职工认为自身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但经过审查,法院确认担保债权依法具有优先性,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案件中,明确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的顺位是至关重要的。担保债权基于其特定的法律属性和保障机制,依法享有优先地位。如随意打破这一顺位,将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职工的权益固然重要,但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保障和实现。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在运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债务和担保,避免出现破产时的复杂纠纷。对于法律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是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正平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