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有以下程序: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他们准备好了离婚协议,其中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都做了明确约定,随后一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王某经过深思熟虑,觉得还有挽回的余地,于是在期限内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在冷静期内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及时撤回了离婚申请,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慎重考虑,而冷静期的设置正是给予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的机会,避免冲动离婚。同时,双方在准备离婚协议时,应当仔细斟酌各项条款,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双方意愿且合法合规,这样才能保障自身权益。
张某和赵某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后进入了冷静期,然而在第 35 天的时候,赵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无法前往民政局申请领离婚证。等赵某病好后,已经超过了 60 天的期限。
此案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导致赵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去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况下他们若还想离婚则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重新经历冷静期等程序。这也提醒大家,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要关注时间节点,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同时,也说明了法律规定是明确且严格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