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小李在某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二年,期间签订过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再次到期时,小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小李遂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与小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国有企业改制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老张在该企业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他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却只愿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老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法院判决企业应与老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明确规定,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当劳动者符合相应条件并提出签订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绝签订,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同时,劳动者也应准确了解自身权利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