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主债权转让担保人还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比如说担保人和主债权人事先约定才可以不用随同担保。
但是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A 公司向 B 银行贷款,并由 C 公司提供担保。后 B 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 D 资产管理公司,但未通知 C 公司。D 资产管理公司要求 C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C 公司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故判决 C 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B 银行作为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未依法履行通知保证人 C 公司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该转让对 C 公司不发生效力。这提醒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要求通知保证人,以确保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对于担保人来说,也应关注债权的变动情况,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甲将资金借给乙,丙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随后甲未经丙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丁。丁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丙主张其不应承担。最终法院认定,由于甲转让债权未经丙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时,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转让债权,保证人依法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要求在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时,各方主体都应明确约定和遵守相关规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凸显了在法律框架内行事的重要性,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