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王某的汽车被盗,不久后该车在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经警方调查确定了盗车人,最终盗车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依法进行了相关处理。
李某的车辆遭抢劫,后在抢劫者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况下,抢劫者被依法追究责任,保险公司也履行了垫付抢救费用后的追偿权利。
在汽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的情况中,明确责任主体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理且符合法律逻辑的。而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追偿,这既保障了受害者能及时得到救治,又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类案件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得到准确界定和执行,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得以体现。若涉及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以做出合理的法律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