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的基本权能有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土地发展权。
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一:甲将自己的一块土地出租给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契约,乙据此获得了土地租赁权,享有土地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的权利。
案例二:丙为了提升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与丁约定利用丁的不动产,双方按照《民法典》规定签订了书面地役权合同,明确了各项条款。
在土地产权的相关纠纷中,明确各项权能的具体内涵和法律规定至关重要。如在土地租赁权的案例中,租赁双方需严格按照契约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彼此合法权益。而对于地役权,书面合同的订立及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是关键,这能有效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明确的约定将成为重要的评判依据,当事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