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的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某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其侄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张某反悔,欲撤销赠与。侄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在房产权利未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这符合法律规定。不过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具有特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了。
李某承诺将房产赠与朋友王某,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李某以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求收回房屋。
这里李某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其朋友王某基于对赠与的信赖已经实际占有和使用了房屋。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李某不能简单地以未过户为由收回房屋,具体如何判定还需综合各种因素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