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用去登记地办手续,双方协议离婚的,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都可以。
诉讼离婚的,只能到被告住所地,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实际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因此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不是一定需要回到登记地进行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案例一:甲和乙协议离婚,他们户籍所在地分别在 A 市和 B 市,但他们长期在 C 市工作生活,超过一年,于是他们就在 C 市办理了离婚手续。
案例二:丙起诉丁离婚,丁的住所地在 D 市,但经常居住地在 E 市且已居住一年以上,最终丙在 E 市提起了诉讼。
在实践中,对于离婚手续的办理地点,当事人需要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如协议离婚,要清楚户籍所在地的选择;而诉讼离婚,则需准确判断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以确保在正确的地点进行诉讼。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程序的合法性,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当事人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