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注意事项:
一、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判决依据;
四、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王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不到六个月又以同样理由起诉,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就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离婚条件,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比如像案例一中的情况,原告撤诉后短时间内又起诉,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必然得不到法院支持。而在案例二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未满足,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当事人要明晰法律规定,不可盲目起诉,同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