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王女士没有房产居住。王女士提出暂住原房屋,经审查其确实存在困难,法院予以支持暂住一年。同时,考虑到王女士租房有经济困难,李先生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了王女士一次性经济帮助。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给予了一定的保障和支持。对于无房居住的一方,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允许暂住以及暂住的期限。而对于经济困难的一方,另一方有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的义务。这体现了法律对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关怀和保护,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提醒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理性对待财产问题,避免离婚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