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具体体现如下:
(1)投票权。股东享有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投票;股东有权投票表决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2)分红权。股东出资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公司的投资回报,股东享有分红权,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分红。
(3)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购买股票是自愿的,股东投资之后,一般不能退股,但是可以转让股权。
(4)认股权。股东拥有认股权,所谓认股权是指在公司发行新股票的时候,原来的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5)知情权。所谓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一切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等等。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 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甲股东欲将其股权转让给外部人员丁。公司按照法律规定通知了乙和丙,乙表示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股权,但丙在接到通知后的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法院认定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将股权顺利转让给了乙。
B 公司的股东张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现公司部分重要信息未向其披露,其知情权受到了侵犯。张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保障其知情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在股权相关的法律事务中,股东的各项权利都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如上述案例中,对于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法律有明确规定,各方均应严格遵守,以维护交易秩序和股东权益。而对于股东的知情权,这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途径,公司若未能依法保障,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都应当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进行操作和行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