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4、搜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张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他保留了工资条、工作证的复印件以及自己填写的招工登记表照片。后与公司发生纠纷,张某凭借这些证据成功证明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李某在某企业工作,企业未给其购买社保,也没有签订合同。李某通过收集有单位盖章的工资条、职工花名册等证据,在劳动争议中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劳动者应时刻保持证据意识,尽可能多地留存与工作相关的各种凭证。如遇到劳动纠纷,这些证据往往会成为关键。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件、招用记录等都可能成为有力的证明。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义务,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在实践中,证据的形式和效力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劳动者若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