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某与张某在国外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该离婚判决由国外某法院作出。李某回国后,为了使该离婚判决在国内得到认可,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承认该外国离婚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在国外取得的离婚判决,通过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可以明确其在国内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和纠纷。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王某的配偶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了离婚判决,王某回国后并不清楚如何处理。后来经过咨询律师,了解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从而明确自己在国内的婚姻状况。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当面临国外离婚判决的情况时,当事人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申请承认,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自己的生活和法律关系处于明确和稳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