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了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1、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处理。
2、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李某在某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患者家属认为这是医院的过错导致,与医院产生纠纷。医院方则声称手术过程符合规范。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最终医院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案例中,张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对治疗效果不满意,便与医院发生争执。但经详细调查和分析,发现医院的治疗并无过错,是患者自身病情的复杂性所致,最终纠纷得以合理解决。
在医疗纠纷中,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这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或评估来确定。同时,患者一方也应理性对待纠纷,不能仅凭主观感受就认定医院有责任。而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不能推诿责任。如果确实存在过错,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一些并非医院过错导致的纠纷,也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妥善处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矛盾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