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如下:
1、以非书面形式签订的;主体不合格的;
2、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
3、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情形的;
4、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
5、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
6、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
7、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8、被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甲欲出售房屋,乙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甲得知此事,拒绝追认该合同。最终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
又如,丁明知房屋已被依法查封,仍与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由于缺乏真正权利人的认可,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而明知房屋存在权利限制仍进行交易,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自始无效。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买卖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仔细审查房屋的各种情况,避免陷入无效合同的纠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一旦遇到类似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