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有: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甲因涉嫌盗窃被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甲充分行使自己的陈述权利,详细阐述了案件发生时的情况以及自己的辩解理由。
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他向被告人进行了针对性的发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这些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如在辨认物证时,当事人能够通过这一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而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等权利,则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可能。当事人应清楚知晓并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严格保障这些权利的落实,如此才能共同推动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