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情况下无效:
1、财产归子女之类的协议;
2、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约定之类的协议;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之类的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约定将房产归孩子所有,但未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后张某反悔,主张该协议无效。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约定,若赵某提出离婚则赵某无权分割财产。之后赵某提出离婚,王某据此主张赵某无财产分割权利。
在上述案例一中,虽然夫妻双方约定将财产归子女,但未进行产权变更,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效力确实存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协议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仅仅口头或书面约定而未实际完成产权转移,可能导致后续纠纷。在案例二中,这种“谁提离婚谁无财产”的约定明显限制了一方的离婚自由权利,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一般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且具有可执行性,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