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开除、除名争议申诉时效起始时间。被开除、除名职工如果对开除、除名不服,一般情况下,申诉时效应从用人单位公布决定(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算起。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五条,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李某在某公司工作,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但未向其发放通知书。李某在得知被开除后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公司未依法发放通知书,程序存在瑕疵,最终裁决公司重新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却未发放通知书,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及时进行申诉是正确的做法。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理合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进行开除等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张某被公司辞退,公司向其发放了辞退证明书。张某对辞退不服,在收到辞退证明书后的第十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对公司辞退张某的合理性进行了详细审查。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对于辞退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诉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仲裁委员会也会对整个事件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和判断。这要求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劳动者也应积极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