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某官员在负责土地审批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明知申请用地存在违规情况,仍违规批准占用大量土地,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为了政绩,在未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大量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被依法查处。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严重破坏了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切不可为了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滥用职权。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监督土地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