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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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举例说法】张某在医院治疗后出现不良后果,其家属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之后又向法院起诉。卫生行政部门在得知该情况后,依据相关规定终止了处理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出现当事人既申请行政处理又提起诉讼时,为避免程序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明确由法院来进行最终的裁决是合理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解决途径的有序安排和界定。
【举例说法】李某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在处理过程中又决定向法院起诉,卫生行政部门随即终止了正在进行的处理工作。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做法保障了当事人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权利。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决定采取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时,应经过慎重考虑,以免造成程序上的反复和不必要的时间精力消耗。法院的司法程序相对更为严谨和全面,能够给予双方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