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公款的定罪量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作为公司股东,私自挪用公司公款 50 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后经司法程序,甲被依法定罪量刑。
乙系企业股东,将企业资金 30 万元挪出用于自己经营的店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属于进行营利活动,最终乙受到法律制裁。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的行为和具体情节。比如对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时间等要素的考量都至关重要。同时,辩护时要注重证据的分析和运用,看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确的情况。股东应当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界限,避免触犯法律红线,而一旦涉及此类案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