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单位不允许,如果劳动者是按照正常流程辞职的,就算用人单位不批准也是可以离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因个人原因决定辞职。他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三十天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公司却以项目未完成等理由拒绝批准。小李认为自己是依法依规辞职,便在三十天后自行离职。公司却以小李擅自离职为由,扣除了他部分工资。小李随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例中,小李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者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离职,用人单位无权阻拦。而公司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批准并扣除工资,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应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依法享有自由选择职业和离职的权利。
小张在试用期内向公司提出辞职,提前三天通知了公司。但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拖延办理离职手续,给小张后续的就业造成了困扰。小张无奈之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公司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为小张办理了离职手续。
此案例中,小张在试用期内依法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辞职是完全合法的。公司故意拖延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是不当的,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有效地保障了小张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劳动者,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