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逃跑,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丙作为保证人。后甲逃跑,乙无法找到甲,于是向丙主张债权,丙代偿后向甲追偿。
案例二:丁欠戊 20 万元,丁逃跑后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并进行缺席审判,判决生效后戊申请强制执行。
在上述案例一中,保证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乙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而案例二则展示了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债务人逃跑问题的途径,虽然过程可能稍显复杂,但最终能借助法院的力量来维护债权人的权利。当遇到债务人逃跑的情况,债权人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要让自身的合法债权落空。同时,在涉及债务关系时,各方都应明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