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期间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李某和张某在婚姻期间,李某为了经营自己的公司向银行贷款,该经营收入也用于了家庭生活,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李某和张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债务。
王某和赵某婚后,赵某生病住院,王某为其支付了大额的医疗费用,后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这笔债务。
在第一个案例中,李某所负债务是在婚姻期间,且用于了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张某应共同承担。这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对于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要有所知晓和确认。在第二个案例里,王某为赵某治病所负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也体现了夫妻之间在扶养义务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应债务的共同承担性质。夫妻双方在面对债务问题时,应明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