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确实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处理办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债务,对其资产清算后,让无法清算债务的,可依法申请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且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债权人在多次追讨无果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评估,最终确认公司确实无力偿还债务,遂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是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通过破产清算,可以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有序分配,避免债权人之间的无序争抢和可能引发的其他纠纷。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保障,确保各方面的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平衡。
乙公司长期亏损,负债累累,其资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部分债权人试图通过其他途径追讨债务,但效果不佳。后有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对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发现乙公司有部分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追加这些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在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法律规定的作用和意义。对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进行追加执行,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也促使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时也提醒公司和股东,在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足额出资,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