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幅度的判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案例一: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了减刑。根据相关规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两年半。
案例二: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其在狱中积极改造等表现,获得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少于十三年。
在判定减刑幅度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如案例一中,张某的减刑需符合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要求,这确保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案例二中,对于李某这样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明确规定了不少于十三年的限制,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犯罪惩处力度的把握,同时也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司法实践中,应准确适用减刑规定,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