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下列电子数据能作为有效证据:未经篡改、剪辑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法官都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原本以供质证,若电子邮件就不能是转发而来的;若聊天记录就不能是截取而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案例一:小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他提供了与公司领导的未经剪辑的录音,录音中清晰体现了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等方面的争议内容,该录音最终被法庭采纳作为关键证据。
案例二:小张在劳动仲裁中提交了完整的电子邮件记录,而非转发的版本,这些邮件内容有力地证明了公司在某些工作安排和决策上的不合理之处,对其仲裁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的选取和使用至关重要。对于电子数据证据,一定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像上述案例中的小李和小张,他们所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要求,未经篡改且是原本,这样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经过剪辑或转发的电子数据,很可能会被对方质疑其真实性,从而影响证据的效力,甚至可能导致案件的不利结果。所以,劳动者在收集和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