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单位不能解除合同,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未婚先孕辞退员工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李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未婚的情况下怀孕了。公司得知后,以未婚先孕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小李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小李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仅以未婚先孕为由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未婚先孕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公司这种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面对此类不合理的解除合同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随意找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