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特殊情况下,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或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例一:小李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后被辞退,公司称其工作表现不佳,但无法提供具体的考核证据。而小李则提供了自己多年来的工作成果和业绩证明,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辞退小李缺乏合理依据。
案例二:小张与公司就工资计算发生争议,公司认为已经足额支付,但无法拿出详细的工资支付记录,而小张提供了自己的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少付工资的情况,法院据此支持了小张的诉求。
在劳动争议中,证据的提供和认定至关重要。就如上述案例所展示的,当劳动者主张权利时,若能提供有效证据,将极大增加其胜诉的可能性。而用人单位对于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劳动者平时要注意保存与工作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确保在争议发生时有据可依。